2006年,深圳“友邦案件”将重疾险的争议推向了最高潮,该事件催生了《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规范要求包含成年人阶段的保险产品,若以“重大疾病保险”命名,其保障范围须包括28种重疾病种。
其中必须包含发生率最高的6种疾病:
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终末期肾病。
2020年10月末,重疾险新定义终审方案通过银保监会评审,11月5日正式发布。
重疾新规将于2021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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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的新规,改的不是某家公司或某个产品,而是将整个行业的重疾险规则,重新定义。
那么,重疾险规则都发生了哪些变化呢?
病种扩容
修订前:25 种重大疾病。
修订后:28 种重大疾病。
增加的 3 个病种为:严重慢性呼吸功能衰竭、严重克罗恩病、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恶性肿瘤重新定义
修订后的规范,将恶性肿瘤分级在参考ICD的恶性肿瘤类别基础上,引入了ICD-O-3的肿瘤形态学标准。
ICD-O-3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都不算恶性肿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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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付标准重新定义
早期甲状腺癌和神经内分泌瘤不再赔100%,而是赔20%。
TNM分期为I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不再属于恶性肿瘤(甲状腺乳头状癌、滤泡癌)。
针对以往的理赔数据而言,95%的甲状腺癌均属于TNM1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新规实施后将不能再按照重疾赔付。
轻症赔付上限30%
根据新规,凡是重疾保险产品,保障的疾病数多于必保的6种,则需要保障三种轻度疾病。
分别是“轻度恶性肿瘤、较轻急性心肌梗死、轻度脑中风后遗症”。
三种轻度疾病的保险金额,有最高限制,不能超过新规中所包含的重度疾病保险金额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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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疾病须满足两个条件
目前,市面上的重疾险产品保障的疾病常包括上百种。
按照《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要求,除了定义的疾病外,保险公司可以自行增加其他疾病进入保障范围。
但是,此次修订版的规范,对于其他(上百种)疾病,提出了特殊要求:
1)同款产品中,不得出现保障范围高度重叠的疾病。
2)新增疾病发病率如果极低,需要在名称中注明。
部分重疾理赔标准放宽
重大器官移植术增加了小肠移植,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增加了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手术,冠状动脉搭桥术。
主动脉手术的除了“治疗主动脉疾病”,还增加了“治疗主动脉创伤”,开胸或开腹也包含胸腔镜下或腹腔镜下的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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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重疾险新规,加上健康险管理办法,可以让我们获得更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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