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天眼查App显示,文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文晔科技”)与北京锤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锤子科技”)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布。
判决结果显示,被告锤子科技该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文晔科技支付货款约278万元及利息(其中,截至2019年8月20日止的利息为94203.93元,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应当以2780762.64元为基数,按每日0.01%,一年365日计算)。
另外,被告锤子科技实际控制人罗永浩对该判决第一项中原告文晔科技对被告锤子科技享有的债权中,在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以约194.65万元为限,向原告文晔科技承担赔偿责任。
天眼查App显示,文晔科技核准设立于1993年12月,代表人为郑文宗,资本总额为150亿新台币,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各种电子零组件、成品之加工、制造、研究开发、买卖及进出口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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