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煤炭、钢铁行业去产能目标已明确,将分别去掉其2015年产量的8.4%和5.5%。根据估算,六大过剩产能行业在2016年将使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将增加0.3至0.9个百分点,对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上升的贡献平均而言将超过四分之一。在经济下行压力进一步加大的背景下,其贷款质量也将进一步恶化。在去产能和经济下行的双重作用下,2016年底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比例将增加1.2至3.5个百分点。

针对目前这种情况,中国银监会为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水平起草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7月6日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指引》 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独立的全面风险管理组织架构,赋予风险管理条线足够的授权、人力资源及其他资源配置,建立科学合理的报告渠道,与业务条线之间形成相互制衡的运行机制。建立适应全面风险管理的经营管理架构,明确全面风险管理职能部门、业务部门以及其他部门在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分工,建立部门之间有效制衡、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制定清晰的执行和问责机制,确保风险偏好、风险管理策略和风险限额得到充分传达和有效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全面风险管理制度,保障制度执行,对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自我评估,健全自我约束机制。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实施监管。并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向公众披露全面风险管理情况。《指引》还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素:(一)风险治理架构;(二)风险管理策略、风险偏好和风险限额;(三)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四)管理信息系统和数据质量控制机制;(五)内部控制和审计体系。在监管机构加大监管的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应明确责任尽到自己应尽的义务。
在内控方面执行《指引》相关规定,但也不仅限于相关方面的规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执行的同时也应该加快建设完善自身的内部监管体系,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以此提高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在内部监督机制方面,我们应借鉴国外银行的内部监管体制,把真正的问责付诸行动而不是形同虚设的监管框架,切实实行高管问责制是目前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重中之重。抓问责的同时也要提高高管的个人素质,高管的素质也关系到了商业银行的决策和安全经营问题,对于一些不能胜任的高管决不能姑息。金融高管因决策不当和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应当问责到底而不应仅仅是辞职了事。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相关业务与法规的学习,同时也应制定相应的奖罚制度,明确责任,要做到“有功必奖,有错必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内部培训决不能应付了事,一定要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业绩及技能的考核,了解相关责任人的能力与水平,不能只走过场应付了事。
银行机构应该引进相关风险控制的流程,对相关企业严加审查,不要因为个别大中型企业具有相关资质就减少相应的审查程序,在审查方面要做到“无领导,无关系”对每一个企业或者个人都应做到按相应的流程严格去审核。银行在审查贷款方面应做到亲属回避制度,杜绝不符合贷款资质的企业和个人依靠银行内部关系拿到贷款。在业务方面可以多加关注一些有长期用款需求且信用良好的的中小企业,尽量做到“有成分但不唯成分论”,尽量减少银行相应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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